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兰州陇南商会

英文译名:longnan Chamger Of Commeree,Lanzhou

缩写:LNCL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兰州陇南商会是由陇南市政府主导推进,由陇南籍人士在兰州市投资的各行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民主立会、凝聚乡情,科学发展,服务经济。

第四条 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为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民政局为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15号陇南大酒店6楼 邮编:7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 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陇兰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陇南籍来兰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 配合、协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组织两地商务考察。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加强陇南籍在兰从商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强大的精神支柱。大力实施素质拓展计划,全面提升综合素质,适时开展培训工作。

(五)引导广大陇南籍在兰从商人员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在兰陇南籍从商人员文化生活。倡议成立陇南籍在慈善捐款基金会、献爱心活动。

(六)服务于商会各团体单位,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商讨各团体单位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创建“兰州陇南商会”网站,适时发布商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陇南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须交1寸免冠照片5张、个人简介、在兰工商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

(二) 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会员代表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或对商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议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商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商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 受会长和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 受商会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 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履行副会长的职权;

2、受商会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3、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非陇南籍人士及省内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 但提出申请后须经商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加入。

第二十六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 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商会专职人员要进行担保(以国家公务员证、房产证、土地证、企业法人证等其中一样作担保)。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人,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须经2023年10月22日全体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五年。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